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扬州市国资委关于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精神,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规范集团信息公开工作,提高集团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结合集团实际,制定集团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集团信息,是指集团在经营管理实施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集团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集团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集团其他班子成员担任组员,集团办公室为主要牵头部门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部室、各所属公司积极配合,做好各自职能范围内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应当公开的信息:
(一)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注册资本等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基本信息;
(二)完善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
(三)企业经营方针;
(四)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情况;
(五)内部考核任免公示、员工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
(六)各部室、各所属公司工作动态;
(七)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
(八)安全生产、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情况;
(九)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十)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十一)“三重一大”相关事项;
(十二)企业重组等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
(十三)职工培训计划;
(十四)评优评先情况;
(十五)重要人事变动;
(十六)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处理;
(十七)内部考核任免公示、员工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内部资料;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信息公开采用形式:
(一)集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信息动态和公告;
(二)市国资委网站企业动态板块;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四)公告栏、宣传板报、电子屏、公示牌等。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八条 所属公司相关信息统一由集团进行公开,凡是需要公开的内容,由提报部室或所属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和要求,提出公开的意见和内容,填写“信息公开审批表”,经提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分别以书面和电子形式报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汇总审查公开;对已经有关会议确定的公开内容,由相应职能部室按规定的程序和形式进行公开;对一些特殊性的公开内容,经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再进行公开。
第九条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革文件相关内容,对集团信息依法依规进行公开。对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涉及公共切身利益的的企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严格执行信息公开责任制,报送部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内容进行检查,确保公开的信息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公开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办公室负责对各所属公司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条 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各部室、各所属公司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前,认真开展信息公开风险评估工作,对信息公开可能造成的影响和风险提前进行研判,制定相应防范、化解和回应预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资委有关保密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集团办公室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从2022年1月1日始实施。